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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包括在编人员担任的校内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和非在编人员担任的兼职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和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含产业导师)等,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开审核认定。

第三条 导师担负着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任,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高尚的师德师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第二章 导师遴选与评聘

第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按照《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修订)》等文件进行。审核新增导师应遵守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有利于学科梯队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在遴选过程中严格执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具体考核工作按照《遵义医科大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办法(修订)》执行,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第六条 校外人员申请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兼职研究生导师,其所依托的单位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并与学校正式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导师评聘和任期考核。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需求制定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导师招生资格条件制定,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学位类型研究生培养目标,采取分类指导原则,注重提高导师队伍学术水平。

第八条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具体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进行。新增导师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申请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计划。除因个别学科建设特殊需要外,原则上年龄在57周岁(至申请当年的12月31日,含57周岁)以上的导师不再招收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

第九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即: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是理解和把握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的第一责任人;是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及学位论文质量把关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科学精神、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培养的整个过程中,牢固确立培养质量是生命线的教育理念,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心理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关心研究生成长,积极推进分层次、分类别培养工作的实践和创新,履行导师的神圣职责:

(一)积极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

1.充分利用自己的学术及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招生宣传、考试命题、改卷、复试和录取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2.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客观、公正地作出对考生的评价、评分和是否录取的建议。

(二)认真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1.在研究生入学时,应对其进行入学教育,明确提出思想道德要求、学术要求、做人要求及希望,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为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3.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质量和相关要求的规定,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好质量关,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4.认真讲授(或指导研究生自学)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对研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给予指导,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认真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建议和意见。

5.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6.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道德、学术道德和严谨治学的教育;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对研究生学风不正、学术失范的问题,应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投稿或公开交流的学术论文和学术报告及学位论文等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和学术规范审查。

7.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在他们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导师应按照《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要求,严格履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业,不允许触碰导学关系、师德师风方面的十条红线。


第五章 导师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导师享有申报招生计划自主权,学校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根据考生的综合表现和意愿择优录取研究生。

第十二条 导师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可针对研究生教育学位点建设存在问题,按程序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研究生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工作中达不到相关要求,或存在不遵守校规校纪现象,导师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导师对研究生参加申报国家、省市及学校各类评优、评奖材料评审“推荐权否决权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与工作绩效,定期发放导师岗位津贴,具体标准为:每指导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发放岗位津贴1600元,每指导1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发放岗位津贴5000指导1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阶段工作并获得学位,一次性发放岗位津贴3000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学术类博导”每参与指导1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发放岗位津贴2500元;与产业导师合作的校内导师每参与指导1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发放岗位津贴800元。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在科研或教改项目审批、团队人才引进、科研设备购置课程建设经费分配出国进修访学及参与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上优先支持在岗研究生导师

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定期组织开展新聘导师或在岗导师培训活动,为导师提供各类开放的学习与交流平台,具体按《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对导师的考核主要包括:立德树人履职情况年度考核和导师任职资格复审。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其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组织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存在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四)在导师知情并同意答辩的情况下,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一学年度的专家评审或论文答辩中有2人次(以上未通过;

(五)在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

()未通过学校当年组织开展的导师任职资格复审。

第二十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公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

(二)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或以非法手段侵犯研究生人身等合法权益;

(四)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中查出文字重合率≥50%;

(六)因个人原因连续三年未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本人已调离学校或与学校合作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七)在国家、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3年内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因个人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及时参加导师任职资格复审,且在随后两仍不按要求参加审。

第二十一条 导师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尽其所能帮助研究生就业。学校根据导师指导毕业研究生就业情况核发岗位津贴,对履行研究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职责效果欠佳者,将酌情采取暂停发放相应学期导师津贴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对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至贵州省学位办参与“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第七章 导师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导师应于研究生入学报到或接受指导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半年之内提出设立“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的申请。导师组的设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导师提出申请,填写《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设立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申请表》,详细说明原因及相关成员所承担的任务。

(二)经导师所在教研室(或科室)、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院。

(三)上报的《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设立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申请表》学校研究生院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导师组”成员应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导师组可根据需要适量增加。校外成员一般应在完成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或专业实践单位中选聘副高以上职称专家。

第二十五条 第一导师”对研究生主要培养环节负有指导、组织和审定的责任,须定期组织所在“导师组”开展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学术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成员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导师组其他成员的基本职责:

)“第二导师”(含临床专博的“学术类导师”)须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协助进行具体指导,含协助指导研究生及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完成1篇学术论文。

)其他成员须协助指导研究生完成阶段性科研或专业实践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导师遴选、职称晋升等工作中,将是否作为导师组成员并实质性参与指导研究生工作,列入考评重要指标和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导师组组长可申请变更指导小组成员的组成,但须经所在学位点重新审议和二级学院确认,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导师的更换

第二十九条 导师原则上不作更换。因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更换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经原导师、接收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师生关系紧张,经所在学院多次协调无法解决,经研究生申请,接收导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因转学或转专业等刚性原因必须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在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及时提出转导师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境)等不能正常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应及时安排、妥善处理好后续培养事宜:

(一)离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必须通过所在二级学院管理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同时指定其他导师代行履职或更换研究生导师,落实后方可离校。

(二)出国(境)一年以上长期借调外单位不宜再继续指导研究生的,须主动向学校提出导师调整申请(在相同专业领域内),经二级学院管理部门和研究生院逐级批准后予以及时更换。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未满1个学期或者以基本学制修业年限计算剩余学习时间不足1年的研究生,学校不受理以非刚性原因提出的变更指导教师申请。

第三十四条 拟接收研究生的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其接收申请转导师的研究生:

(一)未遴选为申请人所在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指导教师不能完整指导其完成学业;

(三)接收研究生后,明显超出其所能够指导的研究生总人数上限。

第三十五条 完整协助指导一届研究生者,在本人正式取得导师资格后,其所协助指导的研究生中有需要更换为本人指导者,若所协助指导的研究生入学未超过一个学年,经导师双方和研究生本人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院逐级批准后可予以更换。


第九章 跨学科导师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指导研究生。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具备下列条件的导师可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一)已获得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导师岗位任职资格;

(二)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近五年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目前正在从事与拟跨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有培养拟跨学科专业研究生充足的科研经费、基础条件及协助人员;

(三)在原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跨学科招生和培养研究生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四)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不应对申请人原所在学科造成冲击。申请人被批准跨学科导师任职资格后,原所属学科的专职教师应满足二级学科学位点对于专职教师团队的要求;

(五)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三十七条 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同一个一级学科时,由所在学位分委员会认定,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二)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属于不同的一级学科时,必须依托学科交叉项目,有合作平台支撑,并取得原学科和跨学科所属的学位分委员会的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交叉学科项目的认定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每年均需经过资格审查,须对跨学科招生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招生培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联合培养单位兼职导师以樱花福精品利院在线名义招收的研究生,在满足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要求前提下,其学位论文相关工作在后续发表论文时须将遵义医科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科研成果时应将遵义医科大学作为共同完成单位。

第四十条 各院系每年应按研究生院要求对所属导师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与维护,对于职称、在职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对于年龄超过57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离职且没有在培研究生的导师应按相应程序及时调整出相关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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